血液透析新规定
开展血液透析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,必须严把质量控制关,坚决杜绝因血液透析而导致的并发症的发生。日前,由省卫生厅制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黑龙江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管理规范(2009年版)》明确提出防控医院感染,保障血液透析安全,杜绝因血液透析感染导致并发症的发生,做多切实维护病人的健康权益。
医院要设置独立的肾脏内科或内科肾脏病组,有血液透析专职医生,并有麻醉科、放射科、检验科及心血管、呼吸、血液等学科的医疗和技术支持,同时必备重症监护及抢救设施,具有急、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能力和综合抢救能力。血透透析室的医生、护士和技师需持有执业证书。
透析治疗间、配液室、水处理间等要达到要求。透析机使用后,必须按人次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。重复使用的消毒物品应标明消毒有效期限,超出期限的应根据物品特性重新消毒或作为废品处理。对包括穿刺针、透析管路、透析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,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。
血液透析患者须按实名制管理,建立完整的病历记录,透析病历档案至少要保持5年以上。要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,血透前须测量体温,对发烧的病人一定要首先排除传染性疾病。凡从事血液透析的医护人员,每年至少要接受一次体检,包括乙肝、丙肝的检测。